(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231号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星),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住广宁县五和镇江。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水生、代理检察员陈洁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自2013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宁县五和镇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欧某等人。2015年2月27日15时许,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宁县五和镇裕景宾馆302房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当场在裕景宾馆302房内、其驾驶的粤Y×××××汽车内以及李某甲住宅内搜获疑似毒品一批。
经鉴定,在裕景宾馆302房搜获的白色晶体壹包共净重0.5克、红色药丸状壹瓶共净重0.53克、白色晶体壹瓶共净重1.33克、黑色固体壹包、绿色固体壹包共净重0.38克,粤Y×××××小车搜获的白色晶体壹包共净重0.11克、黑色固体贰包,在李某甲家中搜获的红色粉末壹包共净重0.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302房搜获的青色固体壹包共净重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在302房搜获的白色粉末壹包共净重1.9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我没有贩卖毒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自2013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宁县五和镇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欧某等人。2015年2月27日15时许,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宁县五和镇裕景宾馆302房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当场在裕景宾馆302房内、其驾驶的粤Y×××××汽车内以及李某甲住宅内搜获疑似毒品一批。
经鉴定,在裕景宾馆302房搜获的白色晶体壹包共净重0.5克、红色药丸状壹瓶共净重0.53克、白色晶体壹瓶共净重1.33克、黑色固体壹包、绿色固体壹包共净重0.38克,粤Y×××××小车搜获的白色晶体壹包共净重0.11克、黑色固体贰包,在李某甲家中搜获的红色粉末壹包共净重0.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302房搜获的青色固体壹包共净重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在302房搜获的白色粉末壹包共净重1.9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27日,广宁县公安局五和派出所民警在五和镇裕景宾馆302房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甲抓获。
(2)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7日,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文儒雄带着一个未成年女子在南街镇木林村一出租屋内贩卖毒品的线索。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甲提供的线索,在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翠竹公园内电视局宿舍楼下将文儒雄抓获,在南街镇木林村一出租屋内将董某清抓获,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0多克。
(3)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日对欧某的尿液检测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刘某于2013年2月22日、2013年5月26日均因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行政处罚。
(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欧某的电话134××××0553与李某甲的135××××3708电话于2015年1月12日晚上、1月19日晚上有通话;欧某的电话134××××0553与李某甲的136××××2628电话于2015年2月11日至2月23日期间有多次通话。
(4)旅客登记页、收据,证实李某甲于2015年2月25日开始入住五和镇裕景宾馆302房。
2、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在半年前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宁人家”饭店里通过其他朋友认识阿才的。我认识阿才后,知道他是出售毒品的,于是我就在他那里购买毒品冰毒。我最初在阿才那里购买毒品是我拨打他的电话137××××7787号码联系阿才让他送毒品到我家里给我。之后他经常换电话号码,我就把他的所有电话都存在我的手机里,电话号码分别是136××××5155、135××××3708、136××××2628、137××××7787、137××××2896。我向他要货的时候,我要么拨打他的电话,要么他回到广宁后到我家里我向他购买。2015年春节前一、两天的时侯,那时阿才在黄歧回来到我的家里,我就向他购买了300元大约3-4克的冰毒。另外还有两次我向阿才购买了分别200元、150元的毒品,时间大约是他2014年11月份左右,是阿才将毒品带到我的家中出售给我的。那时应该是他回来广宁做手术前后,因为他的左脚在十多年前因车祸受伤了,回来拆钢板。阿才是广宁五和镇人,平时驾驶一辆粤Y车牌的棕红色帝豪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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