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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22号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3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3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同月19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小霞、代理检察员陈洁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孔某多次在广宁县其住宅大厅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孔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孔某多次在广宁县其住宅大厅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又查明,被告人孔某经广宁县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意见为:肝硬化并肝内肿块性病变(拟肝Ca);提示脾大、腹腔内淋巴结肿大;双肾小结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广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宁县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书、广宁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广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因患肝硬化并肝内肿块性病变病,需要治疗,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孔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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