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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6号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3刑初6号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142,汉族,文盲,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自2014年“香港六合彩外围特码”88期开始,在广宁县其住宅内非法接受群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至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时止,被告人祝某接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共72148元。

公诉机关根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祝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祝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无意见,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自2014年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第88期开始,在广宁县其住宅内非法接受群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至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时止,非法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累计共人民币721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投注记录本、投注记录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祝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累计达人民币72148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祝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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