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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14号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23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1418,住广东省广宁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月有15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洁琳、陈哲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自2013年3月开始,在广宁县其经营的“宏发综合商店”内非法接受群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至2014年12月18日被抓时止,被告人蔡某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共140460元。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蔡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蔡某在广宁县其经营的“宏发综合商店”内接受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至2014年12月18日被抓时止,赌资数额累计140460元,非法获利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蔡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黄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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