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刑初字第338号(2)
被告人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苍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