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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月芹,无业。2014年4月1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月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月芹及其辩护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蒋长林(已判刑)明知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以与温州老板合作收购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需要融资为名设置“金字塔”式的集资诈骗骗局,许以一定期限后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本区长河街道傅家峙村包家湾5号会所等地先后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16000元型”、“72000元型”及“4100元型”投资返利项目。按照该种集资诈骗模式,蒋长林先后吸引了被告人金月芹及董招凤(已判刑)等人继续发展“下线”投资入股,逐步形成一级发展一级的“金字塔”式的非法集资模式。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月芹明知蒋长林以承诺定期支付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仍然向赖某、潘某、沈某、胡某、许某、钱某、史某等多人宣传、介绍并收取资金共计300余万元交于蒋长林,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月芹及其家属已退赃5.1万元。
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金月芹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赖某、潘某、沈某、胡某、许某、钱某、史某、来某、何某、沙某、李某、华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甲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月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漏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月芹辩称,其也系受害人;其介绍赖某投资1.3万元,实际收取赖某1万元,介绍史某投资1.3万元,介绍李某投资2.6万元,其他事情都是由他人在管理。
辩护人陈建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月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没有300余万元;被告人金月芹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已部分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蒋长林明知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以与温州老板合作收购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需融资为名设置“金字塔”式的集资诈骗骗局,许以一定期限后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本区长河街道傅家峙村包家湾5号会所等地先后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16000元型”、“72000元型”及“4100元型”投资返利项目。按照该种集资诈骗模式,蒋长林先后吸引了被告人金月芹及董招凤等人继续发展“下线”投资入股,逐步形成一级发展一级的“金字塔”式的非法集资模式。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月芹明知蒋长林以承诺定期支付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仍然向赖某、潘某、沈某、钱某、史某、来某、何某、沙某、李某等人宣传、介绍并收取资金共计350余万元交于蒋长林,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3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月芹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赖某、潘某、史某、来某、何某、沙某共计5.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金月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曾在萧山人民医院旁边开店,很多人到其店里来向蒋长林投资,其有时会打电话给蒋长林,叫蒋长林来拿,蒋长林不来拿,其会将投资款送过去。蒋长林曾跟其说过,每个人介绍36单,之后介绍人每介绍一单就有3000元每单可收,这个钱其未收,后期有人投资时,其直接免掉介绍费,1.6万元的项目,投资人只交1.3万元就可以了。投资人的返利有时其会带投资人到蒋长林处去拿,有时会拿到返利后再把钱分给投资人。投资款由他人帮其记账。赖某2011年7、8月份开始即经常到其店里投资,实际投资了多少钱,到其处投资了多少钱,其记不清楚;潘某系赖某的朋友,其只收潘某1.3万一股,潘某投资了多少钱也记不清楚,印象中潘某投资有点多,胆子特别大;李某也是很早就来投资,是来其店里投资的,1.6万元、7.2万元项目均有投,返利也拿了很多次,李某投了多少钱记不清楚,李某曾介绍一个老太婆来投资;沈某一般都是来其店里投资,投资的是1.6万元的项目,投资多少记不清楚;钱某有时会到其店里将投资款给蒋长林,有时会带上其一起到蒋长林处投资;史某、来某、何某、沙某的投资情况及其退赃情况。
2、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明其向金月芹投资1.6万元项目,共投资67.8万元,返利28.8万元,损失39万元;7.2万元项目,投资14.4万元,返利1.7万元,损失12.7万元,共计投资82.2万元,返利30.5万元,损失51.7万元;潘某有向金月芹投资,共损失74.6万元。另,金月芹退还其1万元,退还潘某2万元,其还写了收条给金月芹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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