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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193号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23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53。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毛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北街居委毛屋巷12号之一容留吸毒人员丘某、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10月17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抓获被告人毛某和丘某、李某,当场在房间的茶几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16克及吸毒工具一批,在丘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76克。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毛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北街居委毛屋巷12号之一的住宅内将被告人毛某抓获。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其对多次容留证人丘某、李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证人丘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被告人毛某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北街居委毛屋巷12号之一的住宅内多次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被告人毛某、证人丘某、李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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