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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5号 (2)

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伟强

代理审判员 周凤珠

人民陪审员 杨振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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