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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104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651,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蕉岭县蕉城镇东兴,无前科。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钟某甲为牟取利益,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QQ和微信等方式,接受钟某乙、吴某甲(上述两人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钟某春、徐某乙、廖某、张某、吴某丙、林某、吴某乙(上述七人已作行政处罚)、徐某志(已起诉)等多名彩民的“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钟某甲接受彩民的“六合彩”投注后,在开码前通过QQ、手机通话将彩民的投注情况部分报送给其上庄宋某明(在查)、“阿张古”(在查)、徐某甲,部分由自己坐庄。至案发,钟某甲共接受彩民投注总额合计人民币146万多元。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U盘、手机、手机卡、电脑主机、中国农业银行卡;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电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六合彩码单;证人徐某甲、吴某甲、钟某乙、吴某乙、徐某乙、张某、吴某丙、钟某丙、廖某、林某的证言;电子资料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粉红色U盘一个(内存为8GB)、中兴牌Q802T手机一部、SIM卡一张(手机号为XXXXXX)、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9),黑色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六合彩”纸质码单31张,予以没收,随案佐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赖国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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