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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94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码:×××1891,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初中文化,工人,租住广东省蕉岭县。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明海,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汤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14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利益,采用手机短信或现场投注的方式接受彩民刘某、刘某平、刘某映、陈某乙(上述四人已作行政处罚)等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然后将彩民的投注金额通过手机(已扣押)发信息的方式报送给其上线丘超波(在逃)和徐兴胜(另案处理),丘超波和徐兴胜则按投注额的百分之八左右返还给陈某甲。在此期间,陈某甲接受彩民投注的总额为人民币90620元,获取上线返还渔利约7000元。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六合彩”码单;书证被告人的照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返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收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陈某乙、刘某平、刘某映、刘某、吴某、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资料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甲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三,作案工具酷派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六合彩”码单13张,予以没收,随案佐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赖国雄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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