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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3刑初10号 (3)

我自己经营的投注点我是庄家,我接受投注后打给一个姓黎的庄家。我是用自己的电话打电话给姓黎的庄家投注的。我的投注电话是以我的名字入户的。2015年的9月底,我跟深圳的一个朋友阿龙说想在陆河经营香港跑马赚点钱,于是阿龙介绍姓黎的男子给我,叫我接受人家投注后投注给姓黎的男子,并叫我准备电视、电话等。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博至现在。我和姓黎的庄家一直都是以电话联系的,没有见过面。我经营该赌场准备一部康佳50寸的电视,一部台式电话,一台计算器,1本记账本,还有几本空白笔记本(用来做手抄单)和铅珠笔,马报(香港商报)6份18张。那些马报是深圳买回来的,赌博场地是我提供的,因为那间房子是我家的老房子。我有收钱,每场投注多少我就收多少钱,有人没有给现金就记账,账本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了。今晚一共有5人参与赌博,你们都抓回了5人,分别是叶某向、叶某兵、阿据、阿蚕。我的赌场有输有赢,开场到现在平均每期赚3千元,一共赚了9千多元,都是记账的没有转到现金,自己还被人欠贴几万现金。今晚我们赌博晚上7点钟开始到你们来抓的时候,大约2个小时,一共赌了六场,第七场还未开你们公安机关的人就到了。我是2015年11月25日开始至现在在该地赌博,之前开了三期,今晚是第四期。一期营业额约7万元,二期营业额约11万元。三期营业额约6万元,三期总营业额约24万元。详细数目我在账本上已经记清楚了。赌博场地是我提供的,庄家是我做,我收钱没有请别人帮忙。每星期开2期,时间一般是星期日下午和星期三晚上,具体以网站公布为准。白天都是下午一点钟到6点共开10场,晚上7点到11点共开8场,是香港外围跑马的网站,网址不记得了。现场大厅中放着的电视是提供给来现场赌博参与投注的人看的,他们边看边下注;电话机是接场外参赌人员投注和打给庄家用的;计算器是用来计数的。我与庄家的赌资都是通过双方帐号收付。我的帐号是邮政银行的,户名是我的名字,帐号我记不起来了;对方也是邮政银行的,具体帐号记不到。今晚叶某向和阿据有参与赌博,叶某兵上期参与了赌博,阿蚕没有参与赌博。

2015年12月9日晚21时许被公安机关捉获时,我正在家中接受投注,当时己开6场第7场还未开,当晚6场共接受外围投注约13000元,现场叶某向投注1500元,叶某据投注30元,合共总接受投注约14530元。本期获利约720多元,按投注额的百分之0.05。外围投注人员都是通过打电话直接投注,现场投注人员是看电视赛马,还有翻阅马报,然后按场次投注金额直接购买。2015年11月25日那一期(第一期)共接受外围投注75930元,其中接受现场投注1000元,获利3300元,其中叶某向现场投注的,其他都是通过电话外围投注。记不起详细投注额,我每次都是登记他们的输赢情况。阿省是本村人,全名不知道,他都是打电话过来投注的;阿里,阿村都是本村人,不清楚他们的全名,他们都是打电话过来投注的;阿向,是本村人,全名叶某向,他当晚是在现场投注的;阿丰是外地人,全名不清楚,阿中是外省人,阿浮是本村人,全名不清楚,阿振是我本人,我本人也有投注。2015年11月29 日那期(第二期)共接受外围投注115230元,其中接受现场投注2060元,获利1970元,其中向就是叶某向现场投注的,其他都是通过电话外围投注的。我记不起详细投注额,账本里登记了他们输赢情况。我总共接受香港外围马投注总共4期,都是在我家老屋内接受投注的,四期总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25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没有计算过。我是初犯要求从轻处理。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陆河县公安局陆公(螺)勘〔2015〕0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在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赌博的现场位于陆河县,坐北向南,是一层老瓦房,前面是一片水田,后面是住宅区,其西侧是村道,其东侧的公路呈南北方向,北侧是通往各安村,南侧是往河田镇。屋内放有一张大赌桌、桌子3张、赌博电视机、赌博工具一批,现场缴获赌博工具电视机一台,人民币5270元、电话机一部、账本一批、计算器一部、图纸一批。

附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及现场照片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香港赛马”外围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叶某某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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