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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14号
广 东 省 陆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雄,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7月2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雄与邻居彭某床素来不和睦。2015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彭某雄酒后持把柴刀出门,将隔壁开小店的彭某床的后门摇头窗玻璃砸烂(经评估造成损失180元),彭某床见状后出来和彭某雄发生冲突,被彭某雄追到小店门口停车的地方用刀砍伤下颌部(经鉴定,彭某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现场停放的一部丰田小车也被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某雄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河检公量建〔2015〕99号量刑建议,建议认为被告人彭某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彭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雄与邻居彭某床素来不和睦。2015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彭某雄酒后持柴刀出门,将隔壁开小店的彭某床的后门摇头窗玻璃砸烂(经评估造成损失180元),彭某床见状后出来和彭某雄发生冲突,被彭某雄追到小店门口停车的地方用刀砍伤下颌部(经鉴定,彭某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彭某雄主动到陆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1、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关于彭某雄来河南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陆河县公安局接报警称:在陆河县河田镇丰新六街18号,有人拿刀要打人,请派人前往处理。值班民警马上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已送往县医院救治。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彭某雄酒后持一把柴刀,将隔壁彭某床的后门摇头窗玻璃砸烂,彭某床见状后与彭某雄发生冲突,被彭某雄砍伤下颌部,现场停放的一部丰田小车也被砸坏。陆河县公安局即对犯罪嫌疑人彭某雄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7月20日上午,彭某雄主动到河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2、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雄,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仕的证言: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我在家睡觉,突然家里的电话响了,因为当时大家都在睡觉所以没来得及接电话。当我起来的时候,电话就响第二遍了,正当我准备接电话的时候,我就听到我家一楼的大门有响声,然后我就从客厅跑到阳台看看什么情况,我走到阳台往下看的时候就看到我爸用右手捂着脸部的右下颌,而且全身都是血,然后我就马上跑下一楼开门问我爸发生什么事情,我爸就告诉我他被他小店隔壁那个海南回来的人砍伤了,然后我就把我爸送去陆河县人民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我问我爸为什么会受伤,我爸就告诉我他在小店睡觉的时候,突然听到门外的小车报警,然后就起床出去看发生什么情况。他开门后没发现什么,然后就回去睡觉了,当他躺下没多久,他听到门外的小车有被砸的声音,并且小车的报警声也响了。他就穿好衣服并拿了根棍子出去看看是不是有人偷车。他出去后便往小店的右边走,当他走到那个海南回来的人家旁边那条巷子口的时候,那个海南回来的人就拿着把镰刀从巷子里冲出来砍他。我爸看到后就用手里的棍子一直挡并往后退,当他退到我家小店门口的时候就被停放在小店门口的小车挡住了,然后那个海南回来的人就往我爸右下颌砍了一刀,然后我爸就往建设路跑去,他跑到建设路51号对面敲门并喊救命,建设路51号的屋主彭某邹刚好看到并开门问我爸发生什么事,然后我爸就跑过去告诉他我家的电话(座机的电话号码)并叫他打我家的电话告诉我们他被砍伤了,说完后我爸就往我家的方向跑了,我爸全名叫彭某床,男,62岁,陆河县河田镇河南居委丰田村二村人。那个砍伤我爸的海南回来的人我只清楚他是个年龄约50岁的男子,其他情况我就不太清楚。我没听说过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我只知道他平时不愿和邻居们沟通,还老是无缘无故的骂人。我爸脸部的右下颌被他砍了一刀,出现了一个约4厘米的伤口。我把他送去陆河县人民医院救治的时候,医生给他处理了伤口并说伤情有点严重,他们这里没办法处理这种情况,让我们把他送到广州的中山大学口腔医学院附属光华口腔医院治疗,然后当晚凌晨4时许我就把我爸转到广州去治疗了。我爸说那个海南回来的人用于砍我爸的刀是一把带勾的镰刀。我爸和那个人没有矛盾,但是那个人会经常骂人。我不清楚我爸有无还手打他,我爸只跟我说那个人当时一直拿刀砍他,我爸拿着棍子一直自卫。我爸小店门口装有一个监控,但我不知道监控有无录到案发经过。那个海南回来的人有个堂兄弟在陆河工作,我爸曾经去找过他的堂兄弟,并和他堂兄弟说叫那个海南回来的人不要老是无缘无故骂人并建议那个人撤离,然后他的堂兄弟就和我爸说他讲他不听,没办法和他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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