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6号 (2)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黄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就是在本案中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从2013年8月开始吸食毒品。我吸食的是冰毒。冰毒是一种白色晶体,有点像白糖。我在叶某某家的房间内,叶利钦家的房间内、陆河县上护镇护南村委会下屋场村的神庙吸食过毒品冰毒。叶某某,男,约22岁,陆河县人。我一共在叶某某家的房间内吸食过毒品五次。我和叶某某是在2013年认识的,在2015年春节到2015年4月份我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骑摩托车到叶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共吸食冰毒5次。我记得有一次是在2015年农历年初一时,我骑摩托车带人民币200元量的毒品冰毒和黄某甲到叶某某家的房间内一起吸食,其他4次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叶某某家在陆河县,是栋2层的楼房,我和叶某某是在二楼叶某某的房间内吸食冰毒。黄某甲,男,约28岁,陆河县人,我看见过一次黄某甲到叶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就是2015年农历初一和我一起到叶某某家中吸食冰毒。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就是在本案中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
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我因吸毒于2015年5月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我在黄某甲、叶某某家里和自己家里吸食过毒品。我和黄某甲两人去过叶某某家吸食过三次毒品,具体时间和日期不记得。有一次是我在黄某甲家里玩,黄某甲叫我去叶某某家里,我说好,去到他家后,直接上二楼叶某某的房间,我们三人在一起吸食时吸得比较多。我在叶某某家吸食的毒品是我给钱叫他买的。我不清楚叶某某向谁购买毒品。我有时拿200元,有时是100元,我们没吸食完的就留到下一次吸食。我和黄某甲在叶某某家二楼他住的房间里吸食,我们吸食的都是冰毒。叶某某,男,20岁,是陆河县人。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黄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就是在本案中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
4、证人黄某丁的证言:我有吸毒,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家看电视,叶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他家坐坐,我说好,然后我骑着摩托车来到陆河县上护镇护东村委会龙江村叶某某家楼下,我就打电话给叶某某,让他下来开门给我进去。叶某某下来开门后,就让我去他房间,我进到他房间后,看到吸食毒品的工具和冰毒,叶某某回到房间后就问我要不要吸食冰毒,我就说好,我吸食了两口,就坐在床上玩手机,叶某某还在吸食,在他房间呆了大约七分钟,我就先离开了,离开时还看到叶某某房间的桌子上放有一点冰毒,之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家去了。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黄某丁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就是在本案中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我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我在陆河县自家二楼房间里,容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吸食过毒品冰毒。黄某甲一共在我家吸食冰毒四、五次。第一次是2014年农历12月份快到春节的时候,黄某甲去我家吸食毒品冰毒,是我的冰毒,他问我有没有,我说有,然后就和他一起在我家房间里吸食。第二次是2015年春节的一天,黄某甲来我家,问我有没有,我说有,然后我们就一起在我家房间里吸食,之后到2015年的四月份期间,黄某甲还来我家吸食冰毒有两、三次,除了有一次是黄某甲带冰毒来的,其他都是我的,当时我和他两个人一起吸食。黄某甲在我家吸食冰毒,我都没有收他的钱。
黄某丁在我家吸食过一次冰毒,是在2015年3月份的—天上午,黄某丁来到我家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有,然后就拿出冰毒和吸食工具在房间跟他一起吸食,因为他以前给我吸食过,所以我没有收他的钱。
我和黄某乙在2015年春节的时候认识的,从那时候开始到2015年4月份,黄某乙就隔一段时间在我家吸食冰毒,一共有四、五次,其中两次是我购买的冰毒,其他几次都是黄某乙出钱买的,然后在我家吸食。黄某乙在我家吸食冰毒,我没有收他的钱。黄某丙在我家吸食过毒品冰毒四、五次。黄某丙从2015年2月到我家房间吸食冰毒,具体日期和时间记不清了。2015年春节的一天,黄某丙到我家并拿了钱让我去买冰毒,我买完冰毒回来后,就跟黄某丙在我家房间里制作了吸食工具一起吸食。过了半个月,黄某丙和女朋友来我家玩,我和黄某丙趁他女朋友出去玩时,在我家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我买的。之后,黄某丙又到我家吸食过两、三次冰毒,冰毒是我的,我没收黄某丙的钱。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叶某某辨认出在本案中其容留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吸食毒品。
(四)鉴定意见
陆河县公安局上护派出所出具的陆河公(上护)检测[2015]第003号、005号、007号、008号、00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叶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五)勘验检查笔录
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刑)勘〔2015〕1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陆河县叶某某家二楼,其家位于村道北侧第二排房子,周边均为住宅区,座北向南,二层楼房。中心现场位于二楼大厅背后的房间。补充现场勘查时,房间内放有一张单人床和一张茶几,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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