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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2号 (2)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黄某鹏辨认出在本案中容留其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黄某某。

2、证人黄某杜的证言:我因吸食毒品冰毒而被传唤到陆河县公安局。我第一次吸食毒品是在今年农历3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在上护镇护北村山路上,在我车中吸食冰毒的。我通过塑料瓶插上吸管,然后用打火机烤锡纸上的冰毒吸食的。还有一次,农历4月8日下午17时我去黄某某(上护镇护北三楼人)家吸食了冰毒。冰毒是当天黄某镇拿给我没有吸完,然后到黄某某家一起吸食冰毒。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黄某杜辨认出在本案中容留其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黄某某。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我因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刑事拘留。我在2015年4月份开始至5月份期间,我与黄某镇、黄某鹏、黄某杜一起吸食毒品。我与黄某鹏一起吸食冰毒3次。第一次是2014年12月份的某一天晚上,在陆河县上护镇大各村黄某湖家一楼的一个房间内,我与黄某湖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2月份的某个晚上,我骑着摩托车在上护镇大各村大各路闲逛的时候遇到朋友黄某湖,于是我就和他一起到他家玩,后来我们就一起吸食冰毒了。我那天所骑的摩托车好像是男装太子,车身是红色的,无后尾箱,无车牌。我当时没太注意黄某湖的衣着特征,忘记了。我们一起吸食的冰毒不是我的,是黄某湖拿出来给我一起吸食的。我没看见黄某湖是哪里拿来的,所以我不知道冰毒是从什么地方拿出来的。我看到冰毒的时候已经是放在锡纸上了,大概可以吸食6口左右。我们吸食冰毒的工具是黄某湖提供的。一个矿泉水瓶,瓶中放了半瓶水,瓶盖上插了两根吸管,其中一根吸管插入水中。我们吸食冰毒的工序是先将冰毒放在锡纸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火在锡纸下方燃烧,将锡纸上的冰毒加热至其升华成一种烟雾,通过矿泉水瓶的吸管将烟雾吸入水中过滤,然后再将过滤后的烟雾吸入口中进行吸食。那是我第一次吸食冰毒,吸完后我睡不着觉,吃不下饭,很难受。我当时听说过这种东西是冰毒,就和黄某湖说借我吸两口。我没有付钱给黄某湖。他的家就做一层楼,大门是不锈钢的,推入式。吸毒场所的内部结构我忘记了,他的房子不知道是三房两厅还是两房两厅。吸食冰毒的房间内有一张单人床,里面很少放东西。我在他家待了大概10分钟左右就离开了,我是骑我的摩托车离开的。

第二次是2015年4月份的某天下午在陆河县我家一楼我的卧室内,我和黄某鹏一起吸食冰毒的。2015年4月份的某天下午,我在我家门口看到朋友黄某鹏,于是叫他进来我家坐坐,他跟着我走进我的房间,我就问他有没有“东西”(意思就是“冰毒”),他从身上拿出一小包晶状体的东西(冰毒),我看见后就去大厅的冰箱拿矿泉水和吸管,还拿了锡纸走回房间,我现场制作了吸毒工具,后来我们就一起吸食冰毒了。

第三次是2015年4月底的某天下午,我外出经过黄某鹏家,看见黄某鹏,就问黄某鹏说上次在我家吸食过后,吸管内还存有少量冰毒可供吸食三口的量,我约他去我家吸完它,来到我房间后,我将上次用的吸管拿出来,用手指滴一滴水珠进去,用手抓住吸管的两头,摇几下,然后将吸管里面的水珠挤出来,滴到锡纸上。我和黄某鹏就吸了一两口。黄某鹏就离开了。在陆河县我家一楼我的卧室内,我和黄某鹏一起吸食冰毒。当时黄某鹏有骑一辆摩托车,好像是男装豪迈,车身是黑色,无车尾箱,无车牌。当时黄某鹏的衣着特征忘记了。这次吸食的冰毒就是上次我和黄某鹏一起吸食冰毒的时候残留在矿泉水瓶吸管内的粉末。这次吸食的冰毒含量不多,我大概吸了3口左右,这次吸完后感觉没啥问题。

第四次是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在我被抓前十天左右的一天傍晚时分),黄某杜在我家量不锈钢窗户,量好后进我房间喝茶,在陆河县我家一楼我的卧室内,我和黄某杜一起吸食冰毒。黄某杜说身上有东西,接着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并且还拿出两条吸管,我就去冰箱拿了矿泉水,制作好吸毒工具,将冰毒放在锡纸上,轮流吸食了各三口,就结束了。黄某杜就离开我家了。我是通过手机联系黄某杜的,我有两个手机号码138XXXXXX09、135XXXXXX21,具体用哪个号码联系他忘记了。

(四)鉴定意见

陆河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出具的陆河公(螺)检测[2015]第003号、004号、00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6月15日黄某某、黄某鹏、黄某杜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均呈阳性。

(五)勘验检查笔录

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巡)勘〔2015〕1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陆河县被告人黄某某家一楼。其家前面有一条村道,村道的北侧是通往和坪江村。黄某某家是在一排房子的中间,座东向西,南侧是三楼42号、北侧是三楼43号。补充现场勘查时,一楼大厅上放有一套茶几。犯罪嫌疑人指认在茶几上吸毒,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照片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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