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8号
广 东 省 陆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广东省陆河县。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8月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陆河县公安局在侦查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发现该公司梓轩华府建设工地木工组组长童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在县政府工作组确认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时,以虚构其儿子童某甲在该工地木工组做工被该公司拖欠共计人民币81000元工资的事实,并于同年7月22日,指使其儿子童某甲领取了陆河具人社局预付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4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陆河县人社局先预付百分之三十的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陆河县公安局在侦查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发现该公司梓轩华府建设工地木工组组长童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在县政府工作组确认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时,虚构其儿子童某甲在该工地木工组做工被该公司拖欠共计人民币81000元工资的事实,并于同年7月22日,指使其儿子童某甲领取了陆河具人社局预付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开江县公安局讲治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童某某,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2、陆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23日,陆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立案侦查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发现陆河县梓轩华府建筑工地木工组包工头童某某,于2011年7月17日在县政府工作组确认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时,以虚构他儿子童某甲在该工地木工组做工也被该公司欠了81000元工钱的事实,并叫其儿子童某甲领取了陆河县人社局先预付百分之三十的工钱24000元。2015年7月23日下午陆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将犯罪嫌疑人童某某传唤到案,经讯问其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被告人童某某的儿子童某甲与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承诺书》及《陆河县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人工资发放表》,证实被告人童某某的儿子童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与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书面承诺,载明其在陆河县梓轩华府木工班组做工,工资被拖欠,其本人先领取垫付的拖欠工资81000元的30%金额为24000元,《承诺书》上有童某甲的签名及手印。
4、陆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与《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退出了诈骗赃款人民币24000元,该款项并返还给陆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5、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汕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童某某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某的证言:我5月份在陆河首创厂做了几天工,因身体不适,就没再去,而后就在童某某找的出租房河田镇砂坑天虹出租房401室住了下来,一直至今有两个多月了都没有务工。童某某是一个小包工头,和我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认识差不多三个月了。童某某在陆河县梓轩华府的建筑工地上做小包工头,是木工组的包工头。我不知道童某某带有哪些工人。童某某的家人没有在陆河住或者务工的,这是童某某亲口告诉我的,他的家人在四川。童某某是四川人,约42岁。我不认识童某某的家人,只有他的儿子童某甲我见过一次,是在本月的上旬在陆河县梓轩华府的工地上见的,当时是童某某跟我介绍,我才知道他是童某某的儿子,叫童某甲,大约20岁,当时刚好是梓轩华府工地的工人停工上访的时候。童某某说童某甲现在去深圳了,我不知道童某甲什么时候走的。听童某某说陆河梓轩华府的工人停工上访是因为陆河梓轩华府的老板联系不上了,其他的没说什么。今天(2015年7月23日)晚上8时许,童某某打我电话,叫我拿24000元到陆河县公安局给他。那钱我已拿给他了。他没说这24000元是什么钱,我不知道,是他叫他的侄子送到我租住的地方给我,然后转交给童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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