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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8号 (3)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陆河县人社局先预付百分之三十的工资人民币24000元,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童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以从重处罚;同时又鉴于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诈骗赃款,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童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童某某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明 忠

审 判 员 彭 树 潺

人民陪审员 陈 石 豪


二○一五 年 十 二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高 晓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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