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河法刑初字第70号
广 东 省 陆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汕河法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陆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期间,在其位于陆河县家中二楼,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斯吸食毒品“冰毒”1次,容留吸毒人员叶某勇、叶某阳一起吸食毒品“冰毒”1次。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次,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陆河检公量建[2015]8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期间,在其位于陆河县家中二楼,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斯吸食毒品“冰毒”1次,容留吸毒人员叶某勇、叶某阳一起吸食毒品“冰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陆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7日,陆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在办理陈某某、张某斯等人吸毒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嫌疑,4月7日,该队在陆河县新田镇镇中心大街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经侦查,陈某某于2015年1月至2月期间,在其位于陆河县家中二楼,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斯、叶某勇、叶某阳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月至2月期间吸毒人员张某斯在陈某某家中二楼吸食毒品“冰毒”四次;2015年2月初开始吸毒人员叶某勇在陈某某家中二楼吸食过三次毒品“冰毒”;2015年2月初的某一天凌晨吸毒人员叶某阳在陈某某家中二楼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先后向吸毒人员叶某勇、叶某阳、张某斯询问核实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陆河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1日出生,籍贯广东省陆河县,详细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3、陆河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实陈某某至2015年7月8日止,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斯的证言:2015年1月底的某天下午16时许,陈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新田圩玩,陈某某说过来找我。大约过了10多分钟陈某某开着宝蓝色女装豪迈摩托车来,说要去我家吸食毒品“冰毒”,我说我爸妈在家,怕我爸妈知道不能去,陈某某说那去他家吸,之后,陈某某就载着我一起去他家。到他家之后上二楼楼梯右手边的一个房间。陈某某从房间书桌的中间抽屉拿出他自制的吸毒工具,这工具有一个矿泉水瓶,瓶盖插了两条吸管、锡纸,陈某某拿出“冰毒”,陈某某就自己拿打火机烧烤着锡纸上面的“冰毒”,吸食冒出来的烟,陈某某吸食了10多分钟左右,我接着吸食了3口,我就去大厅里坐,之后我就一个人走路回家。
2015年2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5时许,我骑着宝蓝色五羊豪迈来到福塘新村路边的一间小店,陈某某就坐上了我骑的车,说去他家,我们到他家中直上二楼楼梯右手边陈某某的房间,陈某某就在床边书桌中间抽屉里拿出吸毒工具,我拿出冰毒,白色透明封口袋0.5克“冰毒”,陈某某接过“冰毒”就先吸食起来,他约吸食有30分钟,就交给我吸食,我吸食有4、5口,就自己走路回家。这次吸食后的一天,陈某某托我去购买“冰毒”,他在福塘新村路边小店等我,我购买“冰毒”来到福塘新村小店载陈某某去他家,还是开着陈某某宝蓝色女装豪迈摩托车,同样到二楼的房间,陈某某在书桌抽屉拿出吸毒工具,他吸食了好几口,留下一点点给我吸食,我吸食完后自己走路回家。
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我打电话给陈某某,问他是否有钱购买“冰毒”,他就给我50元人民币,他在福塘新村小店等我,我购买了“冰毒”到小店接他一起去陈某某家中二楼的房间,他拿出来吸毒工具,我拿出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陈某某自己吸食了一会,留下一点让我吸食,我吸食完后就自己走路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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