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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1号
广 东 省 陆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 汕河法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7月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农历3月份期间,驾驶其自己的白色“的士头”小货车到陆河县新田镇陂坑路段,在车上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下午,驾驶其自己的“东南”牌黑色小客车到陆河县上护镇十三寨的山上,在车上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吸食冰毒一次。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河检公量建[2015]86号量刑建议,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农历3月份期间,驾驶其自己的白色“的士头”小货车到陆河县新田镇陂坑路段,在车上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吸食冰毒两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下午,驾驶其自己的“东南”牌黑色小客车到陆河县上护镇十三寨的山上,在车上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吸食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陆河县公安局上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河县。

2、陆河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5日,螺溪派出所接线报称黄某某有吸毒嫌疑,遂出警于11时许在上护镇护北村委黄某某的东大不锈钢店内将黄某某带回审查。经查黄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3、陆河县公安局陆河公行罚决字〔2015〕00152号、00153号、0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6日陆河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吸毒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我平时和黄某某、叶某某一起吸毒。黄某某,男,约26岁,陆河县上护护北三楼村人。我平时和他都是电话联系,他的电话号码是181XXXXXX42,有时也去不锈钢店那里。叶某某,男,约25岁,陆河县上护护径自然村人。我平时和他也是电话联系,我和他们一起吸毒。第一次是今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打电话联系叶某某约好后又打电话给黄某某,约好叫他开车来接我们,大约在半小时后在路边我就上了他的车,黄某某开车往新田陂坑路段下路边,然后把早准备好的装在烟盒里面的毒品冰毒取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开始吸毒,三人轮流吸毒,吸食完后不到半个钟就各自回家。当时在车上吸食毒品,黄某某坐在驾驶座吸食,叶某某坐在副驾驶坐,我坐在车后排座吸食冰毒,三人成三角形坐着一起轮流吸食。当时车在偏僻的路边,周围种有很多树,黄某某的车是一辆白色的的士头,是一辆翻新的旧车,车辆被挡住了看不到号码。这次吸食的毒品是向河口人范某某(外号阿生,约40岁)买的200元的量。叶某某和黄某某没有付钱给我。过了两三天后的一天中午,叶某某打电话约我和黄某某一起由黄某某开着白色的士头小车开到上护鸡坑路边有个帝爷庙附近的一处草坪停下来那里吸食,这次的毒品是叶某某带来的,吸毒工具也是现场制作的,三人轮流吸食毒品,吸食完不到半个钟后就各自回家,第三次是在之后的三四天后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和叶某某去汝杜店里玩,等他下班后就约我们一起出去玩,黄某某开着白色的士头载着我和叶某某到上次上护鸡坑同一个地方吸食毒品,毒品是黄某某带来的,和上次一样轮流吸食毒品,吸完后各自回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15年3月底(清明节前几天)的一天中午。那天中午,我准备要外出工作,打电话给黄某某开车送我,同时我也叫上叶某某,黄某某开着白色的士头先接了叶某某后再来接我,接到我后往新田方向开,开到第一次吸食毒品的地方陂坑路段停下,然后把早准备好的毒品用自制吸毒工具开始轮流吸食,黄某某开始先吃,然后叶某某和我轮流吸食,吸食完后黄某某开车送我到河口坐车去淡水。当时车上吸的毒品是黄某某坐在驾驶座吸食,叶某某坐在副驾驶座,我坐在车后排形成三角形坐着轮流吸食,吸食过程中没有轮到吸食的人就负责望风,怕有人靠近。车上有音响和空调,其他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我不知道的士的车牌号码多少,每次他都是用迷彩布包住车牌无法看到。这次的毒品是向河口人外号阿生买的200元的量。我们在一起吸食毒品相互之间没有付过钱,谁有毒品就提供大家一起吸食。这4次吸食的毒品第一次和第四次是我提供的,第二次是叶某某提供的,第三次是黄某某提供的。我的二次都是跟河口阿生买的,叶某某和黄某某的毒品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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