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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河法刑初字第79号 (5)

“阿威”和“阿水”知道我那是做麻黄碱。他们是上山撞见的,因为那一片地是他们村的,他们想要钱,在那里闹事,不给钱就报警的意思,他们也看得出我们是在做非法的事情,后“老谢”让我出面去跟他们谈判,后答应给三万一千元人民币,给了二万一千元人民币,剩下一万元人民币说好在农历十二月十五日给他们两兄弟。谈判时我已坦白跟他们说我们是在提取“麻黄素”,他们应该知道。

“老六”等人租下我的鸡场后,工棚和路还没修好,老六为我介绍了看管麻黄草仓库的工作,每天几十元赚。我说好,于是老六介绍我去到新田养殖场,场中有个男人(30余岁,皮肤较黑,身高一米六五左右,中等身材,陆丰口音,我只见过他一次)告诉我每天晚上来到这里看管养殖场,每天付我五、六十元,然后他就走了,后来再也没有见到他。我每天晚上11点多去到那里睡觉,到第二天上午的六点多离开。场子叫北坑村养殖场,门口有个很大的招牌,养殖场很大,共约有一百多亩,有很多个鱼塘,里面还有三个房子,一间砖瓦平房,一间油烟纸搭的棚,还有一间小平房,三个房子连在一起,约有一百多平方米,较小的房间用来住人,其余两间用来存放麻黄草,两个房间都放满了,平时都上锁了,窗户也都封住了,总共约20多吨。一开始我并不知道是用来存放麻黄草,老六和那个男人说里面堆放饲料、草料用的,我也不认识麻黄草的样子,我去的时候就有麻黄草堆放在里面了,后来还来了一辆二十米长的大货车,载了一车麻黄草,许多工人将草料堆放到仓库内。平时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都经常有一些小货车来载去麻黄草,但我都没理他们。2012年12月份,我山上养鸡场还没开始制造麻黄素。看了约二十多天,山上工厂也开始加工麻黄素了。我知道了麻黄草的样子,知道了麻黄草是提炼麻黄素,是可以加工冰毒的材料,我就没敢再去了,我向老六说我不去了。这个养殖场中还放有粉碎机,白天有人在场中粉碎麻黄草,是一个陆丰口音的人。养殖场平时只有我一个人,有麻黄草运进运出时,就有一些搬货的人,听他们的口音都是陆丰的,总之运货时都是很吵的,我从窗户看到外面都是运货的,就不管他们了。养殖场中的麻黄草的来源我不清楚,刚开始我以为是饲料,而且房间锁了门,还贴了封条,我就没有多问,应该都是老谢、老六他们搞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杨言辨认出“老头”就是林某某,林某某是提炼麻黄碱工厂的大股东。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我是因为介绍陆丰市甲子镇的“老刘”,男,50岁许,到新田镇野猪坑村杨某某所开设的养鸡场处制造“麻黄素”一事被传至公安机关来问话的。

我与“老刘”在三年前认识的,当时是我帮其母亲建造坟地时认识,其母坟地建在陆河县河口镇牛角隆水库附近的山上,我当时帮其挖土方,认识后经常有通话。至前一个多月,“老刘”自己来到我家中,称想找个地方制造“麻黄素”,要偏僻点的,比较少人到的,我问其制造“麻黄素”作何用途,他回答我说麻黄素可以做假药,可以做冰毒。我听了说“阿添”(指杨某某)有个地方可以,“老刘”本来认识杨某某的,因为“老刘”在杨某某家修过车,“老刘”听了便让我带他去看场地。第二天,我将“老刘”带到杨某某开的鸡场处去看场地,当时“老刘”还带有三四个人一同去。到了杨某某的鸡场,我便告诉杨某某“老刘”想租他的鸡场制造“麻黄素”,并介绍了一番,后来就让“老刘”自己与杨某某谈,之后“老刘”与杨某某谈定了,由“老刘”出五万元人民币租用杨某某的养鸡场来制造“麻黄素”,这钱具体如何支付,我不太清楚,具体做多久,我也不知道,只听他们谈好五万块钱租场地。谈好场地后杨某某要我开钩机去修路,扩大道路并要我在鸡寮旁边挖个坑,约三十平方米,作为以后放废物的地方,这些共做了一个星期左右。这些工程款总共两万三千元,由一个叫“老谢”的人支付给我的。“老谢”,男,30多岁,是“老刘”的外甥,也是陆丰甲子人。具体姓名我也不知道,我与杨某某都称呼其为“小白脸”。修好路后,我见到“老谢”叫人运有很多材料、工具、塑料桶之类的东西来,载了好几次东西进来,我修好路后便将钩机开回新田圩,没有再去过该养鸡场。之后的几天,我与杨某某“老谢”几个人在新田镇玩,去河口太阳岛喝酒时。听他两人说在做试验,具体正式开始生产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我暂时没有收介绍费,“老谢”称过年(2013年春节)如赚钱的话会补点给我,我当时对“老谢”说:等赚钱了再说。也没有说具体补多少钱。

我因介绍杨某某的养鸡场和渔塘给“老六”制造麻黄素,并给“老六”修了去制造窝点的山路被刑事拘留。

杨某某我认识很久了,“老刘”也认识,只是“老刘”不知道杨某某有场地,他问我哪里有场地时,我介绍了杨某某给“老刘”,并带他们去杨某某那里看场地,后来“老刘”租了杨某某的鸡场,租金五万元,如何支付、租到何时我就不清楚了,还知道杨某某后来有为制毒工厂采购饭菜。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我和陆丰籍的一些人在陆河县新田镇一个养鸡场内涉嫌制毒被公安现场查获并带来这里问话。我是于十二、三天前从陆丰甲子与我老婆徐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小蔡、吴某甲共六个人来陆河新田镇的养鸡场的。一个叫谢某丙(约35岁,我叫他“阿某丙”)的陆丰甲子人在甲子镇街上遇见我问我是否要做工,我当时问他做什么工,他答在陆河做饲料,每天给我400元,所以我答应他并说我要和我弟一起过来,谢某丙也答应了,并叫我们俩过两天坐汽车自己去陆河县新田镇,到时他会在新田镇接我们。两天后,我和我弟吴某甲两人从陆丰甲子坐公共汽车到陆丰然后转车上到陆河半路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后下车,过了一会谢某丙一个人开了一部白色小面包车前来接我俩到新田镇这个养鸡场。又过了三、四天后我又回到陆丰甲子镇叫了我老婆、方某某、李某某共三人来到陆河新田。又过了几天,我又带了小蔡来到陆河新田这个养鸡场。每次我带了人到陆河后,都由谢某丙开车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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