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河法刑初字第79号 (9)
我们在新田镇的工场里大约有9个人。其有两人是本地人,其中一个本地人叫小杨,他每天都会上来的,中午都在场里吃。另外一个本地人姓丘,我来这工作到现在只见过两面。听我们这些老乡说,这块山地他们两个本地人是有份的;其中还有一个妇女是吴某某妻子,负责煮饭。
这个工场是生产麻黄素产品的。我在工场属于杂工,因为我是最晚去的,工作至今才9日,我姐夫方某某比我先去几天。我们大伙一般都是一起干活,其中吴某某、吴某甲知道怎么制作,他们带着我们一起干活的。那个妇女负责煮饭,两个本地人就经常有上来看看,但很少说话。我们生产的麻黄素运往哪里我不知道,但小杨天天都有开车上来,姓丘的本地人也有开五菱面包车上来,但怎么运我不知道。
生产的原料是麻黄草、钠、水、黄色液体。生产的原料哪来的我不清楚。生产麻黄素的流程比较复杂,从搬麻黄草放入不锈钢工具里,加钠,加水,搅拌,然后放起,再搅拌加钠加水,冷却后加黄色不明液体,之后抽油,最后沉淀。生产麻黄素需要发电机、铲子、搅拌机、水汞、桶、钯、水漂等工具。生产工场的老某某我不知道,方某某会给我发钱,我跟他一块拿。听说这个地是小杨的,所以应该是小杨提供这个工场。我认为参与制作麻黄素会违法。
经混杂照片辨认,蔡某某辨认出某某兄就是林某某。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今年1月2日或3日晚上,我老公吴某某把我带到陆河一个山区的,说在那里打工每天有200元工钱,负责做饭给人吃。他没说跟谁打工,他只说去做饭给人吃。我老公说他有400元每天。
开始二、三天我做给五个人吃(包我夫妻俩在内),另外三个人中一个是小杨,一个是我老公的兄弟吴某甲,另外一个是脸上有疤的甲子人。后来最多时九个人(包我夫妻俩在内),小杨他负责买菜,因为小杨是本地人,有时候没在那里吃,其他人基本上都在那里吃。
有一次小杨跟其中一个人说话时,我听他们说是假药,我问过我老公做什么东西,但他没告诉我。我到那里做工至今没有结工钱,我不知道跟谁结算,我老公说他会帮我结。
我们是1月2日或3日晚上6点多钟从甲子坐车到这里一个加油站下车已是晚上8点多钟,有一辆绿蓝色的吉普车在那里接我们,开车的是一个约40岁的男子,那个人只在我们那里吃过两次饭,那个人讲的好像是甲子话,身高约1.75米,较胖,肤色较白、长脸,人家叫他“阿某丙”。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我是在陆河县的一个乡镇的山上的养殖场参与做麻黄素的,但具体哪个镇什么村我就说不上来。这个养殖场周围都是山,养殖场是用竹子搭建的竹棚,一共有两个竹棚,旁边是一个池塘,周围养有鸡和鸭,附近还有一座老瓦房。我一共去过养殖场5、6次。
我是2012年12月份去的,这个养殖场从运进麻黄草开始到被你们发现也就二十多天的事,我前十几多天就去过5、6次,我在那里断断续续呆了十多天,之后7、8天的时间里我就没有去了。我只看见有几十包用蛇皮袋装着的草,每包有几十斤重。那草是土黄色的,是一条一条的,有30厘米,20厘米不等的长度。
是林某甲在陆丰市甲子镇和我说,叫我过陆河县这里做麻黄草,我就和林某甲两个人包一辆载客的小面包车过来了,一开始我不知道“做麻黄草”是做什么,后来才知道用来做麻黄素。我们养殖场有吴某某、林某甲、姓谢的、吴某某的老婆、还有两三个甲子人我不认识。姓谢的是头,林某甲帮姓谢的管理,也是制造麻黄素的技术人员,我和其他人都是工人,林某甲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吴某某的老婆在那里做饭。我主要是去河边挑水,然后把水倒进装了麻黄草的胶桶里面。姓谢的指点林某甲制造麻黄素。吴某某和吴某甲是我叫过去帮忙制造麻黄素的。当时林某甲就说给我二百元报酬。我没有收到报酬,我在那里做了十多天,那里制造的麻黄素都是不好的,我就不在那里做了,说好的每天两百元报酬我也没有拿到。当时也是说好给吴某某和吴某甲每人每天两百元,他们有没有拿到手我就不清楚了。
谢某某,男,汉族,陆丰市甲子镇人,大约4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体型偏瘦。林某甲告诉我的。
我在那里的时候没见他们把做好的麻黄素运走过。我有看到一堆白色罐子,里面装着白色结晶状物,好像盐一样的东西,还有发电机、白色塑料桶十几个等材料。
经混杂照片辨认,林某某辨认出吴某甲、吴某某就是和其一起做麻黄草的人;辨认出林某甲就是叫其到陆河做麻黄草的人;辨认出谢某某就是指点林某甲制造麻黄草的人。
(四)鉴定意见
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3】037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9、10、12-24号检材中均检出麻黄碱(Ephedrine)的成分;1-8、11号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毒品的成分。鉴定意见已告知林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李某某、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
(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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