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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61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原系性保健用品店经营者,;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7月初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来源不明的“中药伟哥”、“澳洲袋鼠精”等壮阳产品,并在其经营的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杭塑弄75-14号的性保健用品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高某在店内向牛某出售2粒壮阳产品。次日,牛某再次到店内购买产品时,正值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检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用于销售的“中药伟哥”8盒(10粒/盒)、“澳洲袋鼠精”8盒(10粒/盒)、vigour5盒(10粒/盒)。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被认定为假药(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马某、阮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澳洲袋鼠精”等产品定性的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市场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药品照片,市场监督管理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水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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