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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1990年10月25日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8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执行逮捕,桐庐县看守所以被告人朱某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同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正兴,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王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正兴、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朱某出资购得“火鸟”八联赌博机一台,摆放在桐庐县城南街道龙潭小区对面鱼塘平房内,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用被告人王某和杨某负责赌博游戏机的日常管理、记账等工作。后被告人杨某于同年9月15日离开,同年11月初该赌场停业。在被告人杨某工作期间,该赌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0万余元。
2015年5月初,被告人朱某再次出资购得“金蛇2”八联赌博机一台并摆放在桐庐县城南街道龙潭小区对面鱼塘平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某负责赌博游戏机的日常管理、记账等工作。
2015年5月18日晚,公安机关对该鱼塘平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王某,并查获“火鸟”、“金蛇2”八联赌博机各一台、账本三本、赌博机钥匙六把、赌资人民币6万余元等。
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6月9日主动到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公诉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1、账本、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2、证人柯某、黄某、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王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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