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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刑初字第5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014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2014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平,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方某及辩护人彭红、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方某为开展野外真人CS游戏而非法持有40支彩弹枪,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方某利用该彩弹枪在桐庐县富春江镇富春绿岛开展野外真人CS游戏,直至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中15支彩弹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辩解,自己从事旅游行业十年,公司有二十名员工,现又正在开发新合的红色旅游,自己曾是一名音乐老师,多年担任新合小学校外辅导员,一直义务免费给孩子上课,希望法庭能判处缓刑,使自己能继续为社会作奉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没有主观恶性,对仿真枪是否属于被管制枪支缺乏专业知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方某辩解,自己一直规矩做人,在法律观念淡薄的情况下无意中犯下此罪,心里非常悔恨,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主观恶性小,非法持有枪支的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经营旅游业的CS活动;二被告人作为普通公民无法认知彩弹枪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二被告人在彩弹枪使用过程中防护到位,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方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尚不能确定彩弹枪是枪支,仅在询问时就主动将非法持有40支彩弹枪的犯罪事实全部向公安机关讲清,该情形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好、悔罪之意诚恳,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方某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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