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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刑初字第521号(2)
二、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桐庐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樟庆
人民陪审员  石 甦
人民陪审员  姚昌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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