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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88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平湖市邦立得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桥村黄家汇138号。2011年1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雷,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冬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辩护人杨晓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盛某在背负高额债务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平湖市邦立得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立得公司)的名义与浙江万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洽谈好涂布白板纸购销业务,并于同年12月23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当月货款在次月10日前结清,每年农历年底前结清全部货款。从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间,被告人盛某陆续分8批次从万众公司购得共计重553.608吨、价值人民币1561795.68元的涂布白板纸。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3月,被告人盛某将从万众公司购得的200余吨涂布白板纸以低于进价每吨400余元的价格予以销售,销售的货款用于归还债务。至2014年7月,被告人盛某陆续支付货款961000元,另600795.68元货款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且更换手机号码、公司经营地址。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盛某辩称,指控其低价销售200吨纸不是事实,只有60吨纸是低于进价处理的,其余的纸是高于进价销售的。其没有拒绝支付货款,也没有更换公司地址和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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