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885号(2)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自由经商的,日常做白板纸销售工作的。其在2013年10月份听春江街道一个做纸张生意的人讲起盛某处有便宜的纸张可以购买,纸是抵债给盛某的。其将自己的电话给了这个人,对方将盛某的电话给其。后盛某于2013年12月底主动打电话给其,说大众纸业公司欠他钱,他从大众纸业公司抵债了一批纸,他等着钱用,想便宜点卖给其,双方约定了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事宜,盛某就向其发货了,从平湖到义乌的运费由盛某支付。2013年12月、2014年春节前盛某销售给其白板纸5车共200吨左右,是万众公司的纸,2014年3、4月份时又销售给其一车,是东南纸业公司的纸,因纸张质量差,其就不要盛某的纸了。当时盛某将白板纸包装上万众公司的厂名、电话、地址划掉,但保留了商标。其是做白板纸生意的,看到商标就知道是万众公司的纸,就打电话给盛某,问为何变成万众公司的纸,盛某说是仓库弄错了,后其认为纸张质量差不多,就认可了,后一车纸其也是通过商标知道是东南纸业公司生产的。盛某销售给其的纸是不开票的,具体价格是250克每吨2460元、300克每吨2360元、350克每吨2260元,200吨纸主要以250克纸为主。由于盛某要求其支付现金,五十多万元货款其大多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有一笔十多万元货款是转账支付的,账号不是盛某本人的,货款中涉及万众公司的销售金额为47-48万元,纸张由盛某送至其指定的义乌地点以及销售给富阳市松溪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印刷公司)的纸张是其帮盛某介绍的,货物是盛某自己叫车送到富阳交货的,其联系松溪印刷公司的联系人是老板娘施某,因施某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邦立得公司开具了8份发票,具体250克白板纸7.8吨,金额(含税)23088元,350克白板纸25.68吨,金额(含税)69336元,共计金额92424元。其记得的开票价格250克纸是2960元每吨,350克纸是2700元每吨等事实。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海盐凹凸彩印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负责生产和经营。2013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盛某自己到其公司,介绍他是邦立得公司的老板,说他有批富阳的白板纸可以优惠销售给其公司,并出示了邦立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双方谈好价格,盛某于2013年12月、2014年1月分二批销售给其公司白板纸。具体价格为250克纸每吨3000元(含税的开票价格),数量是95.345吨,总金额为286035元,运费由盛某支付,货款其公司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盛某的以及货物到厂里后,其看见白板纸包装上的商标、生产厂名、地址、电话等内容都被撕掉,其问盛某纸到底是富阳哪家厂生产的,盛某说是富阳的。其看了纸的质量好的,就算了等事实。
4.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松溪印刷公司的负责人。大约在2014年2月初同行吴申平和其说富阳许某处有便宜的纸张可以购买,其就委托吴申平帮其联系许某购买白板纸。经吴申平和许某联系好,约定250克白板纸的价格是每吨2960元(开票含税价格),350克白板纸的价格是每吨2700元(开票含税价格)。后许某出售给其公司250克白板纸7.8吨,金额(含税)为23088元,350克白板纸25.68吨,金额(含税)为69336元,共计金额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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