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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5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红泉,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书记员佘王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及辩护人朱红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方某甲因赌博欠下高额债务。2013年3月,被告人方某甲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请求朱某介绍他人出借资金人民币30万元用于工商银行贷款转贷并允诺高额利息。朱某遂介绍童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给被告人方某甲。但被告人方某甲在工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因质疑被告人方某甲的还款能力,拒绝为被告人方某甲继续提供担保,导致工商银行不再给方某甲发放贷款。因此,被告人方某甲无能力归还童某欠款。
2013年4月19日,童某、朱某找被告人方某甲索要欠款,方某甲为偿还欠款虚构其在民泰银行有一笔贷款需要转贷的事实向徐某、蒋某夫妇借款,后徐某夫妇向朱某求证时,朱某亦确认该情况属实。徐某夫妇即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当时有还款能力,遂于次日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被告人方某甲的银行账户,并立即收到方某甲12500元现金作为利息。同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又以自己的信用卡账单到期,逾期不还款会产生黑名单,导致50万元贷款不能顺利贷出为由,向蒋某借款人民币9.4万元,后经蒋某催讨还款2万元。同月28日,因多名债主上门讨债,被告人方某甲遂断绝与外界联系藏匿外地,事先已将名下部分资产变卖偿还亲属债务。
综上,被告人方某甲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61500元。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已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万元,朱某、童某二人已赔偿被害人蒋某人民币37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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