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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刑初字第5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VELYCHKO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波、张心田。
俄语翻译金鼎。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VELYCHKO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依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VELYCHKOx,辩护人周海波、张心田,俄语翻译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VELYCHKOx在本市江北区老外滩善水阁门口,因琐事与ZAKHAROVx发生纠纷,后用牙齿将ZAKHAROVx的下嘴唇咬伤。经鉴定,ZAKHAROV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VELYCHKO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VELYCHKOx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VELYCHKO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1、VELYCHKOx能如实供述罪行;2、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3、VELYCHKOx系初犯、偶犯;4、VELYCHKOx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VELYCHKOx与被害人ZAKHAROVx原系男女朋友。2015年8月22日凌晨,VELYCHKOx、ZAKHAROVx等六人一起到宁波市江北区老外滩的酒吧喝酒。当日早晨5时许,VELYCHKOx认为ZAKHAROVx与一中国籍男子交往过近,在老外滩善水阁门口与ZAKHAROVx发生争执,后VELYCHKOx将ZAKHAROVx扑倒,并将ZAKHAROVx的下嘴唇咬伤,造成ZAKHAROVx左下唇缺损,大小约2.5×2.5cm。经查,ZAKHAROV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ZAKHAROVx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2日凌晨3点左右,其与前男友VELYCHKOx及几个朋友一起到老外滩酒吧喝酒,期间,因其与另外一位中国籍朋友走的比较近,在酒吧外,VELYCHKOx与这位中国朋友打了起来,这位中国朋友被劝离后,VELYCHKOx又将其扑倒,咬伤其嘴唇和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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