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刑初字第5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VELYCHKO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波、张心田。
俄语翻译金鼎。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VELYCHKO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依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VELYCHKOx,辩护人周海波、张心田,俄语翻译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VELYCHKOx在本市江北区老外滩善水阁门口,因琐事与ZAKHAROVx发生纠纷,后用牙齿将ZAKHAROVx的下嘴唇咬伤。经鉴定,ZAKHAROV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VELYCHKO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VELYCHKOx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VELYCHKO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1、VELYCHKOx能如实供述罪行;2、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3、VELYCHKOx系初犯、偶犯;4、VELYCHKOx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VELYCHKOx与被害人ZAKHAROVx原系男女朋友。2015年8月22日凌晨,VELYCHKOx、ZAKHAROVx等六人一起到宁波市江北区老外滩的酒吧喝酒。当日早晨5时许,VELYCHKOx认为ZAKHAROVx与一中国籍男子交往过近,在老外滩善水阁门口与ZAKHAROVx发生争执,后VELYCHKOx将ZAKHAROVx扑倒,并将ZAKHAROVx的下嘴唇咬伤,造成ZAKHAROVx左下唇缺损,大小约2.5×2.5cm。经查,ZAKHAROV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ZAKHAROVx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2日凌晨3点左右,其与前男友VELYCHKOx及几个朋友一起到老外滩酒吧喝酒,期间,因其与另外一位中国籍朋友走的比较近,在酒吧外,VELYCHKOx与这位中国朋友打了起来,这位中国朋友被劝离后,VELYCHKOx又将其扑倒,咬伤其嘴唇和手臂。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2日早晨5点半左右,其在外滩善水阁门口,看到一男一女两个外国人在吵架,两个人扭打在一起,男子将女子拽倒在地,男子扑到女子身上继续扭打,持续了四五分钟,男子先起来,女子也起来了,其看到女子嘴上、脸上均有血,嘴角伤的比较重。
3、甬北公鉴(伤)字(2015)第150号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ZAKHAROVx被咬伤致左下唇部分缺损,大小约2.5×2.5cm,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4、收条、证实被告人VELYCHKOx的母亲已代VELYCHKOVITALII赔偿ZAKHAROVx000美元。
5、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2日早晨6时许,中马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有个外国人被打伤,民警到现场发现乌克兰籍被害人ZAKHAROVx嘴唇受伤,后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ZAKHAROVx称系被其朋友VELYCHKOx咬伤嘴唇,当天上午10时许,民警在宁波市海曙区天一家园219号101室将VELYCHKOx抓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居留许可证、外国人出境卡,证实被告人VELYCHKOx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VELYCHKOx的供述及地点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其与女友ZAKHAROVx及几个乌克兰朋友、一个中国朋友到外滩酒吧喝酒,因ZAKHAROVx与那个中国朋友跳舞,其感到很气愤,就将ZAKHAROVx拉出酒吧,其想亲吻ZAKHAROVx,被ZAKHAROVx推开,其上去咬住ZAKHAROVx的嘴唇,因ZAKHAROVx挣扎,其将ZAKHAROVx嘴唇上的一块肉咬掉。
本院认为,被告人VELYCHKO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VELYCHKO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VELYCHKO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VELYCHKO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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