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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6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蔡纪平、被告人董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田伟龙(另案处理)在本市江东区兴宁路42弄22号格林豪泰宾馆9楼棋牌室909房间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采用“比大小”方式,每天纠集10余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田某明知田伟龙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然为赌场提供帮助,在该赌场里负责抽头、望风等,并以此渔利。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田某于2015年6月7日在本市江东区兴宁路42弄22号格林豪泰宾馆内被抓获。公安机关并当场查获抽头款人民币6000元、扑克牌一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田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李某、丁某、张某乙、郭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田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董某、田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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