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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102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东”),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李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发现有人使用遥控器盗窃被告人李某甲放在本区小港街道红联振兴东路郭栋麻辣烫店门口香烟机内的香烟,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叫上被告人林某、沈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董某及其妻子围堵在小港街道陈山老年房附近。被告人李某甲等四人逼问被害人董某,并从被害人董某的身上搜出遥控器,之后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李某乙、沈某四人强行将被害人董某带上车并行驶至小港红联振兴东路郭栋麻辣烫店。在该麻辣烫店内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采用暴力手段逼问被害人董某,董某承认其朋友用遥控器盗取香烟机内的香烟。被告人李某甲立即清点后发现香烟机内丢失了8包硬壳利群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76元。之后被告人李某甲等四人逼迫被害人董某电话联系其朋友过来赔钱。索要无果,沈某先行离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三人继续用语言威胁逼迫被害人董某写下一张赔偿给李某甲一万元的字据,并以被害人董某所有的蓝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8元)和iphone5s土豪金手机(价值人民币2387元)作为债务抵押。写完字据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将被害人董某和其妻子放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涉案的手机和摩托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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