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仑刑初字第1026号(2)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其父亲李某乙打电话称,其放在振兴东路麻辣烫店门口的香烟机里的香烟被人偷了,让其出来追小偷。其就联系朋友林某和沈某,让他们帮忙一起去抓偷烟的人。之后,林某驾车带着其前去追赶,并根据其父亲的描述,在陈山墓地附近拦住了开摩托车的一男一女。其拔了摩托车的钥匙,然后和林某抓住那男子的手臂,质问他有没有用遥控器偷烟。那男子不承认,还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其把那男子的手机打在地上,和林某一起打他头部和身体。此时,其父亲和沈某也到了。在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找到一个遥控器后,其四人继续殴打那男子,这时那男子的老婆又拿出一个遥控器给其。其四人就叫对方两人一起上车到麻辣烫店把事情说清楚。其把摩托车的钥匙给了沈某,让沈某把摩托车开回去。其和林某开车带着那对男女先回了麻辣烫店。店里的老板辨认出那一男一女就是刚才偷烟的人,那男子也承认是他朋友用遥控器偷的。其、其父亲、林某和沈某就让男子打电话给他朋友,但他朋友不肯过来。沈某先走了以后,其提出要让那男子赔一万元,男子一开始不同意,其和其父亲、林某就威胁他,称不赔钱的话就揍他并且不让他走。男子没钱,其就叫那男子把手机和摩托车押在其处,等钱赔好了再还给他,还让他写一张欠条。男子称不会写字,其就叫林某去打印了一张写有“因盗窃赔款10000元,因没钱抵押摩托车和手机”的字据,然后让那男子签字捺印。签完字,其等人就放了那男子。经其清点,那天一共丢了8包硬壳利群牌香烟。后来其得知那男子报警,就把摩托车和手机放在麻辣烫店,让店里的老板娘还给那男子。
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2015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李东”打电话给其,称他放在振兴东路一麻辣烫店门口香烟机内的香烟被人偷了(大概被偷了10包左右),让其帮忙开车过去看看。之后,其驾车带着“李东”开往高河塘,“李东”在车上告诉其,要去抓偷烟的四个人。到了高河塘,“李东”接到他父亲的电话,得知偷烟的人在陈山附近。其等人开车到陈山老年房附近,拦下了其中一辆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李东”质问对方有无偷烟,对方不承认。其和“李东”想把对方拖到车上,但没有成功。不久,“李东”的父亲和沈某先后赶到。因为对方两人不肯上车,还要反抗,其四人就打了那男子,后从那对男女身上搜出两个作弊器,“李东”的父亲还拿着铁制的工具吓唬对方。之后,其等人强行将对方和摩托车都带至振兴东路那家麻辣烫店。在质问之下,那男子承认是他朋友偷的香烟。在那男子联系他朋友未果的情况下,其和“李东”、“李东”的父亲就言语威胁对方为偷烟的事赔偿一万元(要么赔钱要么送派出所),并扣下那男子的摩托车和手机作抵押,还让他写一张金额为一万元的字据。对方称不会写字,“李东”就叫其去打印了一张内容是因盗窃赔偿一万元的字据,让那偷烟的男子签字。签完字,其等人就让对方回去了。
4.被害人董某的陈述:2015年7月28日下午,其朋友钟勇在小港街道振兴东路一麻辣烫店门口玩香烟机,其和其妻子在旁边。麻辣烫的老板发现钟勇打了很多烟,就打电话给放机子的人。钟勇就把2个遥控器和4包香烟交给其,让其先离开。过了一会儿,其接到钟勇电话,得知刚才是用遥控拿的烟,大概有8包利群。之后,其开着摩托车到了陈山墓地附近,有一辆越野车从身后开来,拦住了其去路。从车上下来两个男的,用手抓住其手臂,问其有没有偷烟,其说没有,他们就打其。其想报警,但被对方夺走了手机。这时又有两个男的骑着三轮车和电动车过来,其中一人还拿着斧子式的刀具,并且一起动手打其。随后,他们强行将其拖上车,带回振兴东路那家麻辣烫店。其在他们的要求下联系钟勇,但钟勇一直没来。后来骑电瓶车的男子先走了,其他三个男子就威胁其,让其赔偿一万元钱。其称没钱,他们就叫其把手机和摩托车押在他们地方,还要写一张字据,其没办法就同意了。其称不会写字。他们又去打印了一张字据,内容是偷香烟赔一万元钱,以手机和摩托车作为抵押。其在字据上签字后,对方才放其离开。
5.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7月28日下午,其发现店门口香烟机旁有人在用加分器抓香烟。其就把此事告诉了香烟机老板“东哥”的父亲,还说了偷烟的两男两女的特征。后来,“东哥”、“东哥”的父亲、沈某和“东北人”把其中一对男女抓回来。“东哥”等人先质问偷香烟的男子,并从那对男女身上搜出加分器,还动手打了那男子。那男子称加分器是他朋友的。“东哥”等人让那男子打电话叫他朋友过来,他朋友一直不来。“东哥”等人就把那男子的手机和摩托车钥匙扣了,叫他赔一万元。男子称没钱,“东哥”等人就让那男子写了一张借条,就是赔一万元钱的事。男子不会写字,“东哥”等人就去隔壁打印了一份借条,然后让那男子签字捺印。过了一会儿,“东哥”等人让那对男女走了,手机和摩托车都押着。店门口的香烟机被偷了8包硬壳利群牌香烟,烟都是“东哥”的。
6.证人沈某的证言: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李东”打电话给其,称有人偷他香烟机里的香烟,让其去陈山帮忙。于是其骑电瓶车到陈山老年房附近,看到“李东”、“李东”的父亲、“林坤”拦住一男一女。对方不承认偷烟,其和“李东”等人让他们上车到摆香烟机的地方说清楚,对方不肯上车。其等人就打了那男子,“李东”还从那男子身上搜到遥控器。对方被打后就上了车。随后,“林坤”开车带着“李东”和那对男女,“李东”的父亲骑三轮车装着其的电瓶车,其骑着对方男子的摩托车,前往振兴东路麻辣烫店会合。到店以后,“李东”让那男子赔香烟的钱,男子称没钱。因为其要去上班,就先离开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