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刑初字第96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宁波敏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龙明、毛清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钱龙明、毛清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至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公路与骆霞线交叉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沈某有醉酒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刘某甲能、周某等人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沈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有异议,并认为:1.抽取沈某血样的医院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存疑;2.抽取沈某血样时使用消毒液碘伏可能含有乙醇等醇类物质,可能影响血液酒精浓度的鉴定结果;3.沈某血样提取后是否低温保存的证据并不充分,且未使用纸质口袋密封;4.若法庭最终认定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等从宽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某(准驾车型为C1)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公路与骆霞线交叉路口附近时与刘某甲能驾驶的浙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沈某有醉酒嫌疑,经现场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已与刘某甲能、刘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甲能(事故相对方浙B×××××小型轿车驾驶员)的证言:2015年8月29日1时5分许,其驾驶汽车载着朋友从镇海去红联,在行至江南公路与骆霞线路口刚准备起步转弯时,对面快速驶来的一辆白色轿车与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其立刻下车报警,其当时看见一男一女在对方车头前看车的情况,后面交警就到了现场。
2.证人刘某乙(事故相对方浙B×××××小型轿车副驾驶坐乘人员)的证言:2015年8月29日凌晨,其乘坐刘某甲能的轿车去红联,在车行至江南公路于骆霞线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相对方向直行过来的轿车发生了碰撞,去医院检查后发现其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了。
3.证人周某(浙B×××××小型轿车副驾驶坐乘人员,系被告人沈某的丈夫)的证言:2015年8月29日凌晨,其和妻子沈某在北仑君御轩酒店喝完酒出来后,由沈某开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准备回宁波。在沈某驾车行使至江南公路骆霞线交叉路口时,因为车速太快撞上了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小车。其与沈某下车后,看了自己的车子,其又过去问对方车上人员的情况,对方说已经报警了,没过多久交警就到了现场。
4.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8月29日1时25分许,民警在处理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公路骆霞线交叉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浙B×××××轿车的驾驶人沈某有酒气,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
5.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证实,被告人沈某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
6.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证实,民警于2015年8月29日2时许提取了被告人沈某的血样。
7.路面监控照片证实,2015年8月29日0时49分浙B×××××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系沈某。
8.抽血过程的照片、录像视频证实,民警提取被告人沈某血样的情况。
9.物证封装袋照片、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血样存放位置及冰箱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的血样封装完好及在公安机关办案区专用冰箱低温保存的情况。
10.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8月29日2时50分许,民警姜林标和协警徐井青将封存于物证袋内的两管沈某的静脉血样存放于该大队办案区的血样存放专用冰箱内低温保存,且该冰箱当时运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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