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刑初字第5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1年9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延建龙,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召龙,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宁波市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延建龙,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陈君、朱武宏(均已判决)经事先商议,由朱武宏伙同被告人李某、顾平龙、刘海、刘福宁、王健峰、董世立(均已判决)等人,利用刘海、刘福宁分别担任广东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丰海16号”轮船长、大副、负责管理船上货物的职务便利,采用电泵抽吸等手段,在“丰海16号”轮从广东惠州向宁波港镇海港区运货途中,从该轮船的货舱内窃得对二甲苯63.88吨,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3月2日到宁波港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甲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明知朱武宏要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而予以同意,具有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张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朱武宏等人(均已被判刑)驾驶“金油清7号”船在“丰海16号”轮运送对二甲苯从广东惠州港至宁波镇海港、途经宁波象山港海域时,利用“丰海16号”轮船员刘海、刘福宁等人(均已被判刑)保管船上货物的职务便利,采用电泵抽吸等手段从“丰海16号”轮的货舱内盗得对二甲苯63.88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与朱武宏均系“金油清7号”船股东,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朱武宏前去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朱武宏与其商议时仍同意收购,并伙同朱武宏将上述货物销售给俞孝刚(已判刑),涉案赃款现已全部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成功规劝其他案犯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丰海16号”轮的三副。2014年6月20日“丰海16号”轮从广东惠州装了5?000吨左右的对二甲苯前往宁波镇海港区化工码头,同月23日下午船停靠码头。当晚有民警上船检查,并带走了几个船员。后听说在这次航运过程中,船上装运的对二甲苯被偷卖了一部分的情况;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市镇海港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丰海16号”轮所属的公司与其是长期合作关系,“丰海16号”轮在2014年6月20日左右靠离港的手续都是其负责的事实;
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莞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海务部主管,“丰海16号”轮是其公司的船只,公司不允许船上的人员私自将残留下来的化工原料卖掉,以及2014年6月23日到达镇海港区的“丰海16号”轮没有使用封条的事实;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2014年6月23日,“丰海16号”轮承运的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对二甲苯被盗的事实;
5.证人杨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3日,停靠镇海港区化工区18号码头的“丰海16号”轮,经统计,卸载的对二甲苯比sgs公司的商检数量少了好几十吨的情况;
6.证人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证实张某戊用张某丁身份证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做化工生意。2014年6月初,张某戊将该农业银行卡借给俞孝刚使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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