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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16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励某,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励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励某驾驶浙H×××××号槽罐车从余姚市大江拉丝厂装运出废酸水后,因无处排放,就擅自将废酸水分别排放在余姚市黄家埠镇中心小学旁的塘渣地及其自己位于该小学旁的农田,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地面渗排。经检测,该小学旁农田内残余废水PH2.22、总铬0.24mg/l、总铜2.05mg/l、总镍1.60mg/l、总锌24.6g/l。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励某驾驶该槽罐车从余姚市大江拉丝厂装运出一车废酸水后,因槽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故障,其将槽罐车拖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五星市场旁的空地后,再次将车内废酸水直接排放在该市场旁的塘渣地,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地面渗排。经检测,该槽罐车内残余废水PH<1.00、总铬90.7mg/l、总铜3.54mg/l、总镍15.2mg/l、总锌417mg/l。
两处污水检测结果均显示相关重金属含量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总铬1.5mg/l、总镍1.0mg/l、表2:总锌2.0mg/l、总铜0.5mg/l)三倍以上。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励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励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们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励某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励某驾驶浙H×××××号槽罐车从余姚市大江拉丝厂装运出一车废酸水后,因槽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故障,其将槽罐车拖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五星市场旁的空地后,再次将车内废酸水直接排放在该市场旁的塘渣地,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地面渗排。经检测,该槽罐车内残余废水PH<1.00、总铬90.7mg/l、总铜3.54mg/l、总镍15.2mg/l、总锌417mg/l。经检测,上述重金属含量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总铬1.5mg/l、总镍1.0mg/l、表2:总锌2.0mg/l、总铜0.5mg/l)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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