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慈刑初字第22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陈某甲、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4日期间,经预谋,由被告人徐某驾驶轿车,载乘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掌起镇、匡堰镇、市城区及龙山镇等地,采用起子撬破轿车玻璃后进入车内行窃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徐某伙同陈某乙、王某甲,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新仓库弄7号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翁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别克轿车内的人民币约20元及墨镜1副(无法估价)。
2.2015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徐某伙同陈某乙、王某甲,至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黄家北路80号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得陈某丙停放在此的浙B×××××号别克英朗轿车内的人民币约30元。
3.2015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伙同陈某乙、王某甲、“小海”(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后张埭250号租红太阳童装店对面路边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孙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宝马525L轿车内的人民币约200元、程某停放在此的京N×××××号现代胜达轿车内的人民币约200元。
4.2015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徐某伙同陈某乙、“王庆”(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南区10号楼下,撬破潘某儿子停放在此的浙B×××××号比亚迪轿车车窗玻璃后欲窃取财物,但因车内无值钱财物而未果;继而至该小区25号楼下,窃得叶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大众迈腾轿车内的329软中华香烟1包、罗马仕牌充电宝1只、苹果5S手机原装耳机1副、十字螺丝刀1把(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00元);后又至白沙路街道群丰社区童家路10号进发五金百货电器批发店附近,窃得侯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奥迪Q5轿车内的人民币60余元及奥迪R8汽车模型预警器1只(价值人民币227元)、紫檀色檀木佛珠1串(无法估价)。案发后,被盗奥迪R8汽车模型预警器1只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侯某。
5.2015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徐某伙同陈某乙、王某甲,先后至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三北路237号棒冰批发店附近、三北路202号汽车电瓶店附近、三北路264号佳安轮胎店附近,分别窃得黄某停放的浙B×××××号别克轿车内的暴龙牌墨镜1副(无法估价)、王某乙停放的浙B×××××现代轿车内的征途牌导航仪1只(价值人民币192元)、梁某停放的浙B×××××号丰田凯美瑞轿车内的利群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40元)及毛源昌墨镜1副、飞利浦剃须刀1只(均无法估价)。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翁某、陈某丙、孙某、程某、叶某、潘某、侯某、黄某、王某乙、梁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王某甲、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涉案被损车辆照片、暂扣物品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委托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等人的共同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