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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21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伟,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黄燕,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冠敏,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伟、黄燕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余伟、黄燕及辩护人张昀、周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余伟、黄燕伙同黄某菊(已判刑)实施“酒托”诈骗,并租用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的“DANNYSBAR”酒吧作为实施诈骗的场地,由陈明明、程金水、程某银(均已判刑)作为“托头”,通过组织下面的“键盘手”,以“陌陌”、“QQ”、微信等聊天方式,冒充女性,以“男女交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由“酒托女”约被害人见面,将被害人带至上述酒吧消费,再以低档红酒掺饮料冒充高档红酒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甲,并约定分配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在该团伙中,以陈明明为“托头”的小组,由齐某、杨某、程某勇、周某涛、王某、徐某鹏、黄某、陈某、王某、熊某、邓某超、熊某兵、胡某、陈某乙、陈某柏、刘某、陈某丙、王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充当“键盘手”,并轮流充当“保安”,陈某乙、陈某柏、刘某、陈某丙、王某乙及田卉子(2014年6月下旬加入、7月中旬离开,已判刑)还充当“服务员”,由陈某咪、邵某梅、邵某梅、姚某慧、黎某梅、刘某娥、涂某、樊某莹(均已判刑)等人充当“酒托女”;在以程金水为“托头”的小组中,由程某银、程某龙(已判刑)充当“键盘手”,张某乙(已判刑)充当“酒托女”;程金水、张某乙于2014年6月底离开该团伙后,程某银于2014年7月初充当“托头”,由程某银、程某龙等人充当“键盘手”,邓某玲(已判刑)充当“酒托女”;黄某丙(已判刑)、王某山(系2014年6月中旬加入,已判刑)充当酒吧“服务员”;黄某菊还自行充当“酒托女”。期间,被告人余伟、黄燕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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