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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21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包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包某、何某、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饶某、包某、何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饶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钻石年代KTV娱乐,因小费问题与莫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饶某至钻石年代停车场,迁怒于莫某的朋友张某,持铁棍无故将被害人张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外伤致左前臂遗留1.3厘米瘢痕,此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5年7月23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歌KTV三楼,因琐事与黄某、陈某乙、赵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饶某、包某等人在一楼持铁棍殴打黄某、陈某乙,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黄某外伤致右肩胛骨骨折,此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皮瘢痕、面部损伤留有瘢痕、肢体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等四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陈某乙外伤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此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5年8月2日凌晨5时40分许,付某华(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歌KTV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付某华伙同被告人饶某、包某分别持铁棍或砍刀等工具,被告人郑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共同砍、打与纠纷无关的被害人宋某等人。经法医学鉴定,宋某外伤致面部单个瘢痕长度6厘米以上,此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口腔黏膜破损,此伤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饶某、包某、何某、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饶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宋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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