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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6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及其辩护人胡建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莫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见泗水桥头*号夏某的住宅院门及屋门均未锁,遂将车推入该院内停放,后溜门进入一楼大厅行窃,从写字台抽屉内窃得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余元),被夏某发现,夏某遂抓住被告人莫某的衣服。被告人莫某为逃离,脚踢夏某致其倒地,后拖拽夏某到院内,致夏某左膝受伤。尔后,被告人莫某将所窃钱包扔在院内,夏某见状松手,被告人莫某遂驾车逃离。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被发现后在户内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莫某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莫某辩解,其进入被害人家某是想偷点东西,但打开抽屉后发现都是饼干,并未看到钱包,也未偷到钱包;其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也没有实施暴力,只是被害人发现其后过来摸其口袋,后其准备骑电瓶车离开时她从后面拉其电瓶车,并让其不要走,说要叫人过来,其当时心里发慌就骑电瓶车走了。其不清楚被害人有无摔倒。其认为其只是盗窃,没有抢劫。
辩护人胡建迪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案件定性持有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莫某是否当场对被害人夏某使用暴力,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的陈述、伤势照片及相关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而完全不顾被告人莫某辩解的其在驾驶电瓶车逃跑过程中,因被害人抓住其电瓶车的反光镜而摔倒,而非被告人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所致;证人郑某的证言无法证实当时是否发生暴力;证人陈某的证言来自被害人的转述,且证言中也并未涉及被告人莫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只是有一个拖拽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推定被告人在抗拒抓捕实施了暴力,从而转化为抢劫。二、退一步讲,倘若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成立,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莫某只是为了逃跑,其暴力程度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定普通的抢劫已经足以惩罚其罪,而非入户抢劫。三、被告人莫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莫某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莫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见泗水桥头*号被害人夏某的住宅院门及屋门均未锁,遂将车推入该院内停放,溜门进入一楼大厅行窃,从写字台抽屉内窃得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余元),被夏某发现,后被告人莫某在抗拒夏某抓捕过程中,致夏某左膝轻微受伤,被告人莫某将所窃钱包扔在院内并驾车逃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9日早上,其一个人从菜场买菜回来,到家(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泗水桥头30号)后就把钱包放在家门口写字台里面的抽屉中,然后就走到里间去洗脸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有动静,其就走出来,看到一个男子背靠着大门站着,两只手放在背后,其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是来租房的,其就说租房怎么到其家里来了,并问他手上拿的什么东西,他说没有拿东西,其就上前要他给其看他手里拿的东西,然后其看到其放在抽屉里面的钱包在他手上,其就把他的衣领拉住,他就想往外跑,其就一直死死地拉着他的衣领,他就拉着其往外(从屋门口到院门口)走,大概拉了四五米的样子,他看其一直不放手,就踢了其两脚,其就摔倒了,但是其还是没有放手,他还是想跑,大概拖了其一米的样子,其还是没有放手,然后他就把钱包扔在其家院子围墙内,其看他把钱包扔出来了就放手了。他骑上放在围墙大门里面的电瓶车跑了。钱包是个黑色的小小的钱包,钱包里面有1150元的样子,11张100元的整钞,还有一些零钱。这些钱是其在2015年7月14日从匡堰樟树汽车站旁边的农村信用社取的,取了740元,取来后其一直放在钱包里,到2014年7月17日或18日的样子,其女儿给了其300元,其也一起放在钱包里,平时其没怎么用钱,只用了点零钱。钱包和钱都没有被偷走。(那个男子拖他的时候)其左边膝盖皮被擦破了,膝盖这里的裤子也被磨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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