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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208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在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296号的小店内,多次接受高某、翁某、汪某、祝某等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22000余元。2015年6月25日,公安民警对上述小店进行检查,查扣账本1本。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祝某、王某甲、陈某、翁某、王某乙、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账本、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夏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多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沈    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嘉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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