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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21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彦江、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建东,农民。2010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农民。198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及辩护人赵彦江、董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在慈溪市周巷镇蔡家社区迪莱咖啡店201包厢内,以“梭哈”的形式,招徕吕某、谢某、李某、徐某甲、徐某乙均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邵某多次为该赌博活动望风,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2015年8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及赌博人员吕某、谢某、李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并查扣抽头现金人民币2100元及扑克牌1副等物。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桑某、吕某、谢某、李某、徐某甲、徐某乙均、鲁忠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资料、查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惩处;被告人邵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姚某、景建东、邵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赵彦江、董必文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景建东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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