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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9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农民。2012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329国道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往西行驶至152KM+180M(慈溪市龙山镇地方)处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李霞英发生碰撞,造成李霞英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李霞英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驾驶大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至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人民币3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怀某、房某、刘某、陈某甲、姜某、叶某、李某、陈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监控截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通话记录、事件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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