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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20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锡、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阿某多次在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慈溪市周巷镇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阿某至慈溪市周巷镇新城公寓222室被害人高某的住房,爬窗入室,窃得小米牌2A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5年7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阿某至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联通北路27号被害人郑某的住房,爬窗入室,窃得OPPO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
3.2015年8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阿某至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环城东路234号被害人张某的住房,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阿某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700元。
4.2015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阿某至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劳家村被害人许某、芦军新夫妇的住房,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苹果牌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小米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阿某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5.2015年8月中下旬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阿某至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劳家路81号被害人陈某、劳某夫妇的住房,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900元及苹果牌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阿某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郑某、张某、许某、芦军新、陈某、劳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手机发票、销售单、价格鉴定报告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阿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阿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阿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相关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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