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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刑初字第10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彩雯、刘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F2车间经营台州市全林电磁阀有限公司,生产全林牌电磁阀产品。期间,因全林牌电磁阀产品销路不佳,被告人李某未经宁波佳尔灵气动机械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制作刻有“JELJELPC”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丝网等产品,并在公司生产的同种电磁阀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假冒的佳尔灵牌电磁阀。
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洞振路338号办厂继续生产全林牌电磁阀产品。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因全林牌电磁阀产品销路不佳,被告人李某又未经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制作刻有“AIRTAC”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丝网等产品,并在公司生产的同种电磁阀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假冒的亚德客牌电磁阀。被告人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李某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2015年1月27日该厂及被告人李某、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的佳尔灵牌电磁阀成品57只,假冒的亚德客牌电磁阀成品3031只,假冒的尚未包装、组装完毕的亚德客牌电磁阀阀体11949只、线壳683只、壳1250只等物品。上述侵权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00余元。
另外,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溪口镇将部分假冒的佳尔灵牌电磁阀销售给他人,销售得款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人陆某、石某、单某的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到案经过、银行凭证、证明、商标注册证等资料、报价表、送货单及对账单、营业执照、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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