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奉刑初字第97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甲,工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敏、鲁彩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及其辩护人章亚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毛某甲在奉化市莼湖镇奉松路68号经营奉化市莼湖镇平伟时代超市期间,在超市内先后摆放“狼ii”游戏机1台、“流星雨”大型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10人使用)、“花花世界”大型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6人使用)、“龙门飞甲”大型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8人使用)、“花花世界ii”大型游戏机1台(可同时供6人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至2015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奉化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奉化市莼湖镇平伟时代超市将被告人毛某甲传唤到案。本案的5台涉案游戏机已由奉化市公安局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在本案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乙、黄某的证言,身份信息、暂扣物品专用票据、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到案经过、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