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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刑初字第8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无业。2015年6月25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4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曾用名史增江,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象山县丹西街道九顷村九顷1组16号。2001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3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5)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金阳、被告人徐某、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史某商定共同开设赌场,并约定被告人徐某享受该赌场30%的股份,被告人史某享受该赌场70%的股份,由被告人徐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被告人史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及在赌场内抽头。同日晚上,被告人徐某、史某先后在象山县丹西街道九顷村的史祖建(另案处理)家中、丹东街道东谷路东湖假日酒店205房间内等地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形式组织翁某、董某、虞某等人进行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600元,其中被告人史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元,在抓获被告人徐某时,象山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处缴获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400元。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史某自动至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史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翁某、董某、虞某、葛某、吴某、黄某、朱某、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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