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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刑初字第79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5)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潘成波、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浙B×××××号的轻型普通货车沿禁止机动车通行的象山县石浦镇中国石化油库码头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因被告人丁某违反禁令标志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被告人丁某驾驶的浙B×××××号的轻型普通货车与前面同方向的行人王某乙、何某夫妇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何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即电话联系救护车并让途经的朋友王某甲电话报警,被告人丁某在现场等待,后王某乙、何某被送往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进行救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被告人丁某即向交通警察表明身份,后被告人丁某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何某经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2015年9月7日,经象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其胸腹部挤压伤死亡。2015年9月23日,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象山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就被害人何某、王某乙的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人丁某已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害人王某乙赔偿款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丹芬的证言、医疗证明、病历、死亡证明、象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监控视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放行条存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事故存取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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