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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刑初字第89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始,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销售“*********”,招揽仇**(已判决)为其在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村老街36号设立“*********”投注点,接受仇某、王某乙、叶某等人的多次投注。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27万余元,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暂扣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仇广永的供述,证人王某甲、仇某、王某乙、叶某、汪某甲、林某甲、周某、蔡某、朱某、汪某乙、林某乙、俞某、尤某、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投注单,银行卡交易查询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宁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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