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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刑初字第731号(2)
一、被告人尤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宁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小林
人民陪审员  方 雷
人民陪审员  蒋国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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