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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刑初字第173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饶某乙,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并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许,被告人饶某甲在“乐安人在温州”QQ群里化名“江向波”与被害人周某甲联系,谎称有批轿车是他人赌博输了抵押给其,只要提供人民币20000元押金,不需要租金就可以将车租给被害人周某甲使用一个月。同年1月30日,被告人饶某甲用自己的身份在永嘉县乌牛镇皮服城64幢8号祥驰汽车租赁公司以每日260元租金的价格租赁浙C×××××广本轿车1辆并支付了押金,于同年2月1日以“江向波”虚假身份在本区仰义街道河新村46弄12号出租房内将该车转租给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父子,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押金人民币20000元。后因被告人饶某甲未继续支付祥驰汽车租赁公司租金,浙C×××××广本轿车车主雷某根据车辆GSP定位找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并于同年3月7日将车辆取回。
同年2月5日,被告人饶某乙在被告人饶某甲指使下,用自己身份到永嘉县乌牛镇皮服城64幢8号祥驰汽车租赁公司以每日人民币450元租金租赁鄂J×××××起亚越野车1辆。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饶某甲以“江向波”的虚假身份并谎称鄂J×××××起亚越野车是其朋友委托其出租,在本区江滨街道江田公寓附近将该车以押金人民币20000元,每日租金280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胡某,共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2800元。后因被告人饶某乙未继续支付祥驰汽车租赁公司租金,鄂J×××××起亚越野车车主雷某根据车辆GSP定位找到被害人胡某,并于同年2月26日将车辆取回。
2015年5月21日1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7幢2号抓获被告人饶某甲;次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温州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饶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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