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鹿刑初字第19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邓某在其经营的本区藤桥镇戌浦北路538号棋牌室内,以“*********”赌博形式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其中,2015年3月,被告人邓某帮助上家黄某(已判刑)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7500元。同年7月起,被告人邓某自己经营“*********”赌博,接受官某、罗某、王某等人手机短信及上门投注共计人民币44960元,后于同年8月27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官某、罗某、王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账单、手机、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通某甲、通某乙、方格纸账单、*********红单、短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多人“*********”赌博活动的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结合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伍林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孙忠展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